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概况 > 正文 部门概况

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曲阜师范大学 发布日期: 2014-10-24浏览次数:

曲阜师范大学

教职工校内住房出租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生活区住房管理,优化教职工居住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家、省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学校教职工住房的现实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职工生活区住房出租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充分维护教职工权益优化学校治安环境。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生活区住房是指:教职工具有房权证的住房;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确权办证的校内周转住房(包括小房换大房之后待办产权的住房;曲阜校区北区34#-42#楼;日照校区教职工的住房);两个校区的公有住房(过渡房);其他类别房屋。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类型:

1、产权房:已办理产权证的住房

2、周转房:已交足了购房款,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产权证,该类房屋除教职工自住外,其子女享有居住使用权。此购房款包括除土地之外的建筑成本的六项费用。(交足的购房款包括:建房前期手续费、房屋建安费、公建共用设施及设备投资、环境条件建设投资及其它各类直接费用。)

 

3、公有住房:包括:①由学校掌握使用的过渡房,学校按月收取租金;②只交了部分购房款(暂付款),未交足购房款项的房屋。

第四条由学校调配给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居住的房屋,属于产权房和周转房的,原则上允许出租。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学校掌握的公有住房,包括曲阜、日照两校区的过渡房、引进人才预留房和非在编在册人员在我校的住房。

2、调离学校或者被学校除名,暂未交回学校的非产权房。

第五条:房屋出租行为的界定
    1、把教职工生活区住房让给有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范围按我国法律确定),不列入出租行为。

2、非房主本人居住而是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居住,不论以任何名义、不论是否有租金收益,都列入房屋出租行为。

 第六条:房主、承租人的各项约定

     1、房屋出租行为中房主是承租人的担保人。房主应对承租人有充分的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了解其品德情况、有无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记录。确保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各类违法犯罪人员。

     2、房主要确保承租人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曲阜师范大学生活区住房出租协议书》,履行好各项权利和义务。

     3、房主要确保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安部门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和计生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的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配合并服从学校公安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计生部门、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常规管理和检查。

     4、房主确保承租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禁止弄虚作假,承租人不得有转租行为。如果发现弄虚作假或有转租行为,学校责令房主终止出租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房主承担。

    5、房主保证房屋出租后仍用于居住,租住者不得变更房屋属性,不得进行非法活动。

6、房主除交纳正常的水电暖等费用外,应向学校交纳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出租给校内职工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2元收取)。

7、对于房主和承租人违反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学校立即责令房主终止出租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房主承担。

第七条:出租手续的办理

1、审核。

承租人必须先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手续,房主和承租人再持相关资料报学校公安处审核。

房屋出租双方到学校公安处提供的审核资料有:承租人属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租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申请

审核合格后到房产管理办公室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教职工生活区住房出租申请表》。(表格到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

3、完税手续

房主还应到属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因完税手续办理不全造成的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房主承担。

第八条:监管措施

1、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巡查检查力度。

2、对不按照规定的出租程序办理的我校教职工,将由人事、纪检、公安、后勤、所在单位等部门进行查实认定。经认定后限制其本年度的评奖评优、年终考核不得评优秀等次;责令补交3-5倍管理费;责令按规定补办手续。

对因私自出租出现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房主责任,给予降职、降级的行政处罚,限制其在三年内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3、凡是违规出租的住户进行不予售电的限制。

4、对按规定办理出租手续的房屋在后勤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学校鼓励本校教职员工对非法出租行为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以维护学校生活秩序。接受举报单位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人要求落实的,三个工作日内接受举报单位须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情况。对所有举报情况,相关接受举报单位须于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依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曲阜校区 :(后勤)4458233

          日照校区 :(后勤)3980087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条款,以该文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住房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