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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3-28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曲阜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推进行政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曲阜师范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曲师大校字〔2017〕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党政群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出版机构的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等,不包括“双肩挑”干部用于教学科研的教师工作用房。

(一)党政群机构办公室指学校党政领导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

(二)教学机构办公室包括教学机构党政领导办公室、团委、辅导员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含本科生、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含学生谈话室)等。

(三)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出版机构办公室指以上机构行政人员办公室。

(四)服务用房指学校党政群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出版机构的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试卷室)、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五)设备用房指学校党政群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出版机构的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六)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面积。

第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等行政办公用房权属,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涉及机要保密、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资产管理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建立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资产管理处建立学校行政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行政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行政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实现有关部门共享共用。各单位应当统筹推进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填写行政办公用房保障规划表,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使用单位须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第九条 各单位服务用房、设备用房的配置,须填写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配置申请表,提交后勤管理处,经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条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的行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依照组织部、人事处下达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实有人数、机构科室设置数、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以及实际需要进行核算。具体用房面积限额标准如下:

(一)校领导正职不超过30㎡/人。

(二)校领导副职不超过24㎡/人。

(三)正处级不超过18㎡/人。

(四)副处级不超过12㎡/人。

(五)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不超过9㎡/人。

(六)各单位根据限额标准自行核定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额定面积,超出额定部分的行政办公用房,学校按规定限期收回。

(七)各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行政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自行调剂解决,不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行政办公用房调剂申请表,由后勤管理处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由其他公用房屋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填写行政办公用房置换申请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行政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所置换公用房屋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处置,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行政办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剂。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置换行政办公用房,或者涉及机要保密、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写行政办公用房建设申请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行政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 行政办公用房严格坚持标准、优化配置,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以调换、合用为主,改造为辅,尽量减少资源的闲置或浪费。确需整改的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的先后顺序进行整改,已经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工程改造行政办公用房,需填写行政办公用房工程改造申请表,报后勤管理处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通整改,不得以办公用房不便分割、改造为由影响配置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由学校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后勤管理处统一调剂使

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订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行政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行政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单位网站、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情况需填写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办公用房年度配备表,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各单位之间需相互调换、转让办公用房的,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行政办公用房调换、转让申请表,经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党政工作人员在两校区同时配置行政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后勤管理处依据人事处提供的人员变更信息,在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分配方案中予以调整。返聘人员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解决,不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类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学校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由该单位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后勤管理处。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撤销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逐步探索试行使用单位向学校缴纳房屋资源调节费或租金制,建立行政办公用房使用自我约束机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按年度移交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加强行政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维修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办公用房维修资金通过后勤管理处报学校财务处安排预算。

第三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填写行政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结合行政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行政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学校财务处安排预算。行政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在行政办公用配置调整过程中,涉及房屋设施零修、粉刷等基础装修的,应填写行政办公用房基础装修申请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使用单位自行进行施工的,学校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房屋结构改造形成房间数量变化的,须到后勤管理处备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网络线路维护、维修与改造,提供网络服务支持。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对行政办公用房的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拆除等方式及时处

置利用:

  1. 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 因位置、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行政办公用房使用的;

  3. 因校园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第三十五条 处置闲置行政办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剂使用。涉及转换用途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论证,经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由后勤管理处协商有关部门将闲置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闲置行政办公用房出租,已经出租的,须及时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第三十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办公用房巡检制度。

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校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等情况,按年度在使用单位网站、公示栏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2.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3.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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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5.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6. 有其他违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不按规定进行行政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的;

  8.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者大中修行政办公用房的;

  9.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拒不执行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分配决定,影响干扰和阻挠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

  10. 未经批准将在用和闲置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单位间调换、转让、租用、借用或变相提供他人使用的;

  11. 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行政办公用房的;

  12.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

  13. 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行政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为工作人员在两校区同时配备行政办公用房的及为兼职领导干部在两校区违规同时配备行政办公用房的;

  14.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

  15. 使用行政办公用房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改造,虚假合用行政办公用房的;

  16. 有其他违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