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完善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5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现就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有利于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保
障学校食品供应安全;有利于发挥集中统一配送优势,提高食品品质和降低采购成本。各市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把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全面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20 年底前,各级各类学校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实现全覆盖。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和学生营养健康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统一组织实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下同)由县(市、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高校由学校或区域内高校联合组织实施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直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一校多区的学校可统一选择其中一个校区签订的配送单位。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或区域联合的高校,下同)要积极探索建立大宗食品统一配送中心,发挥集约效益。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采购单位要根据本地和学校师生的就餐需求,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论证竞争择优方案,科学确定学校大宗食品采购的品种、数量、规格等;本着“满足需求、稳定供应”的原则,合理确定每种大宗食品的配送单位数量。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并及时、有效、完整发布采购项目信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的权利。
(三)规范采购活动。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配送单位,并及时与中标成交配送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配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配送,保证食品安全并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质量标准。集中采购的大宗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配送单位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在近 3 年的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未检出不合格产品。
(五)严格质量验收。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等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要明确验收标准和要求,每批食品需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实施严格的台账管理,严把食品质量验收关。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在统一采购配送范围的食品,学校要实行定点采购,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2 号)相关采购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采购单位要成立由后勤、财务、招标、食品安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完善采购和质量监控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采购食品的质量安全。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好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鼓励各采购单位和学校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大宗食品统一配送、验收、质量评价等工作的监管。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是实施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管理,压实责任,保障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工作,加强指导,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配送单位是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负责。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采购单位和学校要加强对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具体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在招标采购、质量检验、供货验收等方面,明确规范要求和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廉政风险防控全覆盖,严防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采购单位要及时公示大宗食品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将中标单位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配送单位综合评价和退出制度,对评价不合格、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坚决终止供货合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招标采购的重要参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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